附條件的贈與
合同有效的特征有哪些
一、附條件贈與
合同有效的特征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
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
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
合同雖然屬于單務、無償
合同,但仍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
合同不能成立。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一方出于某種考慮而不愿接受對方贈與的情形,如遇此情況,贈與
合同不成立。
2、贈與
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
合同。贈與
合同是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目的的
合同,是贈與人轉移財產所有權于受贈人的
合同。這是贈與
合同與借用
合同的主要區別。
3、贈與
合同為無償
合同。
贈與
合同是單務
合同。在一般情況下,贈與
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有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
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義務并不是相互對應的。
二、注意事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
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钡诹倭鍡l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笨梢姡浥c
合同中可以附義務,而撤銷贈與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贈與
合同約定的義務”一項,而且附條件的贈與條件為成就是增與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也就是必須先完成條件才可以發生贈與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