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勞動
合同法簽訂勞動
合同,都需要注意什么?
依據勞動
合同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需要注意的有: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之日一個月內簽訂勞動
合同;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正式工資的80%;勞動
合同的期限;勞動
合同的終止等內容。
二、依據勞動
合同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需要注意的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
2、勞動
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
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
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勞動
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
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8、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
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
10、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員工自入職公司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
合同,這不僅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權益上的保護,同時也是對于用人單位一種的保護和約束。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一定要對
合同的內容進行詳細的閱讀,對有異議的條款一定要協商清楚,切不可草草了事,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