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個稅的規定在第幾條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財稅》的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
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年終獎計稅方法
據介紹,2011年9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沒有做出調整,計稅方法分兩種情況:
1、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稅率,然后用獎金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2、個人月工資不足3500元,這時需要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后,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稅率,然后用這一數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稅款額。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以及級次級距發生改變,所以今年計算年終獎需要繳納的稅額,與去年相比,所對應的稅率會有所改變,尤其是適應第一級低檔稅率的工薪階層,年終獎也將減稅。比如,年終獎10000元,應納稅額=10000×3%-0=300元,而去年相同的100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10000×10%-25=975元,減稅675元。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個稅的計算方式與補償流程,依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勞動
合同是否續約需要用人單位在
合同即將結束前一個月內向當事人進行確認是否要續簽,需要雙方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