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
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么(1)平等的原則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
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
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采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
合同都是無效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
合同的對象。(2)等價有償的原則倉儲
合同是雙務
合同,
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
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
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
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3)自愿與協商一致的原則生效
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
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
合同。任何采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
合同都將是無效的
合同。若
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
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
合同無法履行。(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
合同主體在
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二、倉儲
合同有什么特征(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
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
合同區別于保管
合同的顯著特征。(3)倉儲
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4)倉儲
合同是諾成
合同。倉儲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
合同區別于保管
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由于倉儲
合同中并不會發生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因此要是貨物有滅失、毀損的情況,自然相應的風險也應該是存貨人承擔,但是如果有證據表面是因為保管人存在過失或者過錯,從而導致貨物的損失,這個時候存貨人可以根據倉儲
合同當中的約定,追究對方的責任,就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