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半年前轉移財產
離婚時是否受到影響?
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針對蓄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解決方案是:
1、如果是在
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
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
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
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
離婚以后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
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任何階段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這種行為都是不合法的,無論是
離婚前半年或者在
離婚訴訟活動進行的過程當中,未解除婚姻關系之前的收入理論上都屬共同收入。在訴訟活動還沒有開始的時候就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了,此時就有必要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