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后能直接
起訴嗎?如何申請
勞動仲裁? 一、發生勞動爭議后能直接
起訴嗎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勞動者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首先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后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而不能直接提
起訴訟。請注意,向監察部門舉報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都不是必經過程,但是
勞動仲裁卻是
起訴的必經過程。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和審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一審程序比較復雜。
審理之前人民法院將進行向被告發送
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樣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書中應當寫明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上訴期間和
上訴的法院。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
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二審法院應對
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徑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
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
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二、如何申請
勞動仲裁
1、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發生勞動爭議后能直接
起訴嗎?只能說,大部分情況下是必須要
勞動仲裁前置,即針對大部分的勞動爭議必須要先經過了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之后才能提起勞動訴訟。實踐中,只有少部分勞動爭議,允許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