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
保全是否需要提交擔保?
夫妻財產
保全需要提交擔保,財產
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
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防止
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
保全分為訴前財產
保全和訴訟財產
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
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
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
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
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
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
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
保全或訴前
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
財產
保全,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訴前財產
保全和訴訟財產
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
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
保全主要適用給付之訴。
財產
保全制度是發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
執行具有重要作用.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
保全措施。
離婚財產
保全及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
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解讀該條規定,主要包含了兩層含義:
第一,
離婚訴訟案件,作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請財產
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
第二,
離婚訴訟案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應在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因此,
離婚訴訟中,提出財產
保全的一方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根據是否訴訟
保全或訴前
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要求若民事主體的財產需要
保全,那么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的,這是由于司法自愿有限,國家機關的運行也需要金錢的維持。若不提供擔保,那么可以不啟動
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