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夫妻8年為期限?
婚姻法出臺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條已廢除。根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的范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除非夫妻雙方約定一方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無論夫妻關系存續多少年,一方財產都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
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
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夫妻雙方在婚前所獲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過相關的約定將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在
離婚時夫妻雙方需要根據對方的共同財產進行相關分割。具體分割有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