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會查什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是在原來偵查的基礎上,繼續尋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二、補充偵查的時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
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
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三、兩次退補,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么辦?人民檢察院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
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四、改變
管轄的案件,怎么補充偵查?在審查
起訴期間改變
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補充偵查的,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
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公安機關在收到他人舉報信息后,若發現滿足立案標準,會展開偵查工作,收集齊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之后,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處理。此時,會展開審查工作,在審查時,若發現證據不足,會要求再次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