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
合同是實踐
合同嗎,什么是實踐
合同?一、運輸
合同應為諾成
合同
關于運輸
合同是諾成
合同還是實踐
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
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
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
合同為實踐
合同,貨運
合同為諾成性
合同?!边€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
合同為諾成
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輸
合同為諾成
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
合同為實踐
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
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
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
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
合同規定為諾成
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
2、提單和客票并不是
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
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
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
合同應為諾成
合同。
二、什么是實踐
合同
實踐
合同又稱要物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以
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
合同劃分為諾成
合同和實踐
合同。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三、實踐
合同與諾成
合同的區別
諾成
合同和實踐
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實踐
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成立要件。對于實踐
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
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典型的實踐
合同有:借用
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保管
合同、定金
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
合同才真正成立。法學是不斷發展的科學。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質押
合同屬于實踐
合同,但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頒行后,這種情況得以改變。根據區分原則,質押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即未交付質押財產不影響質押
合同的效力。質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質押
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質押
合同屬于諾成
合同。
綜上所述,關于運輸
合同是實踐
合同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運輸
合同應為諾成
合同。其實實踐
合同和諾成
合同還是不難區分的,只要把握好
合同成立除了當事人的意思以外,是否還要其他顯示給付為標準,就可以準確的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