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孕婦提出
離婚怎么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以看出,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但是女方照樣是可以提出
離婚的,可以選擇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兩種方式。
如果選擇協議
離婚,首先要對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簽訂
離婚協議,然后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
如果選擇訴訟
離婚,則需要到法院去
起訴。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女方懷孕提出
離婚手續怎么辦理
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
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愿
離婚并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
離婚的目的。懷孕期女方要求
離婚可以參照以下協議
離婚的程序:
1、申請
協議
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
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
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
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
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
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
離婚證時起解除。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
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
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
離婚登記,對
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
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
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孕婦提出
離婚其實不會受到什么限制,但是提出
離婚并不代表就是去法院
起訴離婚,若此時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那么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也未嘗不可。而在不能協議
離婚的時候,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夫妻關系,但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
離婚其實都要求符合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