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嗎補不補關鍵看操作《勞動
合同法》出臺前,根據《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因
合同期滿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
合同法》1日實施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期滿導致勞動
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現實中到期終止的幾種組合A 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愿意續簽,但勞動者不愿意【不支付】B 在用人單位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愿意續簽,但勞動者不愿意【要付】C 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要支付】三、沒續簽的原因用人單位勞動者誰舉證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離職了,因補償金問題發生爭議,但是雙方都沒有有力證據來證明是什么原因導致的
合同未能續簽。怎么處理呢 司法實踐中,應由用人單位對此負舉證責任,應當在
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到了約定的期限之后,當事人可以經過協商看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而要是不續簽的話,之后勞動
合同也就會終止。而此時就可能涉及到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當然這個補償金也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般在單位降低了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和單位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