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歸誰?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屬于全體業主,法律規定如下: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下列部分屬于法定共有部分: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認定標準是這些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不屬于某一單個的人所有,也不屬于開發商所有。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至于開發商是不是將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費用分攤到全體業主身上,在所不問。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電梯、水箱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都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都屬業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區內的某一整棟
建筑物屬于特定業主所有的情況下,該棟
建筑物的規劃占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該特定業主,而不屬于小區的全體業主共有。小區內的城鎮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鎮公共綠地占地,該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屬于共有部分。在規劃時就確定屬于某個業主所有的綠地,就應當歸個人所有;對于房屋買賣
合同中約定的附贈的花園,究竟應當歸屬于業主共有還是業主單獨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認為,既然這些綠地根據
合同已經約定歸個人所有,且其為此支付了對價,應當按照約定歸業主個人所有。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并非是所有的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對于那些非公共區域的土地由某一業主所獨有,或者是幾個業主共有,對于公共部分的土地,任何公民都不得獨自占用,否則其他的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舉報也可以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