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能判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后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準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二、檢察院批捕后的流程是什么樣的1、犯罪嫌疑人被
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
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
逮捕;3、
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
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6、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
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
起訴后,審查
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7、在宣判后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
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注: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請求后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綜上所述,案件如果移交到了檢察院,那么還需要確定是否進行批捕,只有在批捕后檢察院決定
起訴的,那么才會對案件進行審理,法院會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來審理案件,一般都是在一個月內得到判決結果,主要看審理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