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鋼板未拆除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交通事故鋼板未拆除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做傷殘鑒定的。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
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
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二、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傷情相對穩定就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傷殘鑒定)。但有些地方出于保護職工權益(特別是農民工權益)規定鋼板取出后才能做傷殘等級鑒定。主要是考慮取鋼板費用和防止取鋼板后殘情加重。比如,一個農民工受傷,用工單位沒與之簽訂勞動
合同,不給申請工傷認定,職工近親屬申請仲裁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為工傷,腿上打著鋼板,如果鋼板沒取出就定殘級,用工單位一次性賠付后,再取鋼板的費用和鋼板取出傷情加重不好處理,追要困難單位不存在沒地方追要等。規定鋼板取出才可做鑒定即可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也可讓受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到鋼板取出,由用人單位每月發工資生活有保障。因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必須到司法機關指定的具備鑒定資質的
醫療機構進行傷殘鑒定,但如果是骨折的情況下,必須要鋼板拆除后才可以進行傷殘鑒定,目的也是必須在傷員
醫療救助結合之后進行傷殘鑒定,避免出現傷殘鑒定錯誤的情況,導致發生傷殘賠償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