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
逮捕和不予
逮捕的情形有什么?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
逮捕條件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
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二、不批準
逮捕不批準
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
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
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準
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我國的公安機關也會在發生違法行為后進行立案調查,當掌握了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后,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請,那么檢察院也是會對相關的證據進行調查,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不充分時,也是會駁回
逮捕的申請,并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