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的特質決定了其不同于贈與
合同,在法律適用上不應當適用《
合同法》來進行調整,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即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僅在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才可將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撤銷。男女雙方在協議
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意見,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二、具體情況第一,從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條款訂立的主體來看,該贈與條款的訂立是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與一般贈與
合同主體有所不同。一般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受贈人只要接受即可,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銷贈與
合同;而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原夫妻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共同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單獨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贈與條款。第二,從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訂立的目的來看,
離婚財產贈與是出于雙方協議
離婚的需要,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簽訂,協議中財產贈與是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依附于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單獨存在,如非出于雙方協商
離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會單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
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產生
離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條款才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登記后,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如果準許一方撤銷其中的贈與條款,必然導致對另一方的不公,也違背了
離婚協議雙方的合意和初衷。第三,從
離婚協議中財產贈與的特征來看,
離婚財產贈與并非純屬于無償行為。無償性是一般贈與
合同最突出的特征,《
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撤銷也是基于其是無償行為;而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雙方約定將
房產贈與子女,主要是出于給子女一定物質補償、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體現了對子女今后生活的幫助或安排,屬于父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的表現,與贈與
合同體現的無償性有本質區別。第四,從法律和社會效果上來看,登記
離婚后,如果一方贈與人隨意撤銷財產贈與,一方面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會給一些
離婚當事人假借財產的贈與達到既
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創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夫妻雙方在
離婚時應當就有關財產的分隔情況進行明確認定,需要注意的是,所做出的分割協議或者贈予情況都是要經過雙方同意的,并且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撤銷的,但如果一方存在過錯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則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撤銷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