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時間未必一致是為什么? 一、
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
合同成立?!钡?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
合同成立?!?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
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
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
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
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
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
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
合同成立時間。
二、什么是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
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
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1、
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
2、
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
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
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
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
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
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三、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
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
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準、登記等。
二者關系如下:
1、
合同生效以
合同成立為提前,
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
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2、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
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
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
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
合同;c.
合同成立后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d.
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
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
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
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
合同已生效。
通過上面的講解,您對于
合同成立與
合同生效時間未必一致的理由都清楚了吧,由于
合同成立以后對于是否生效的問題還要取決于
合同內訂立的期限條件等因素,并不是
合同成立了就能立即生效哦。另外,由于簽訂
合同涉及多方面的內容,事關雙方的利益,具有一定復雜性,我們建議您可以咨詢長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