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違約金每天上限是多少?
合同法
違約金每天上限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不論法定還是約定,
違約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補償當事人以確保債權實現的作用。
違約金的懲罰性保障了
合同的有效履行,維護交易秩序。
合同中的
違約金條款大多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約定,不違反民法的平等、等價有償原則。法律沒有規定
違約金的最高上限,如同法律承認無償
合同,均為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從民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后,其余款不超過主
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于“過分高于”的情況。另外,《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
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
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于市場經濟,所以現行
合同法沒有對
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并應受法律保護。而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
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
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
違約金的,增加后的
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
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民事主體為了與獲得更多的利益,一般會與其他的主體之間建立
債權債務關系,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都是與對方簽署
合同,該
合同中會有關于若是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之后需要支付的
違約金,約定的
違約金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