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
執行?《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
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
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
執行。二、
量刑幅度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減刑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1、無期徒刑犯在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2、無期徒刑犯在
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同時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怎,屬于數罪并罰的情形,我國制定各種刑事處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故而若是民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被判處了很多刑事處罰,此時一般只會
執行處罰最重的那項處罰,其他的處罰是不會被
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