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子女委托監護人是什么意思?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稱監護委托。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于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托監護。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后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
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托人僅得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二、監護人的責任都有哪些?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我們在生活中可以把自己的某些物品委托給他人看管,對于監護權其實也是可以委托的。在給子女委托監護人的時候,父母當然不會把監護權隨隨便便的委托給一位不認識的陌生人,一般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都是比較親密的。受托人對孩子的這種監護權,是以書面委托書作為法定憑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