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財產不合理分配我
起訴最分配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提
起訴訟。
3、
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
離婚后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
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
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后購買一處
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未對
房產分割,
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
離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
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
房產后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
房產后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
1、
起訴
即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
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
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
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
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
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就算當初的財產分配本來就是由民事法庭作出的判決結果,一審的判決結果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其中有一方認為一審的判決結果不合理的話,民事判決書當中也清清楚楚的告知了當事人提出
上訴的時效。不過,財產的分配到底是否合理,肯定也不是以其中一個人的感覺來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