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
離婚買房復婚財產的規定是什么?假
離婚買房復婚財產的規定是,在假
離婚期間買的房子,
房產證上如果只有當事人一個人的名字的話,其實就是婚前
房產。
離婚又復婚,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因為
離婚使婚姻關系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系。根據新的司法解釋,
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后即屬于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愿,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系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于婚前財產。 復婚后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二、假
離婚買房風險1、財產風險共同財產可能變成一方的婚前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范圍,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對夫妻原有兩套房屬共有財產,“假
離婚”時兩套
房產歸女方,在
離婚協議上約定兩套房屋歸女方所有,即使后來復婚,這兩套房都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2、“弄假成真”風險有些“假
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后再行復婚。然而,
離婚之后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根據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立法精神,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
離婚的處罰,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
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虛假
離婚后婚姻關系出現問題,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其不利后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用假
離婚來買房這是因為國家限購政策的出臺,就算當初在假
離婚的時候雙方專門簽訂了所謂的書面協議,但是這樣的書面協議根本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雙方假
離婚買房的這種目的就已經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能復婚只是又恢復了婚姻關系,但一旦對方不復婚,結果只能是自作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