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
拘留時間是否計入刑拘時間?被臨時
拘留期限所花費的時間一般計入刑事
拘留期限內。從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角度上來看。抓獲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臨時寄押,其依據是立案地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對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必須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能任意擴大異地寄押的外延,將它視作一種獨立的人身羈押措施,應該認定這是由立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刑事
拘留。如果將臨時寄押的時間不計入
拘留時間,那么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剝奪沒有法律依據,這樣就變成了非法拘禁,甚至還會導致偵查機關以臨時寄押的時間不計入刑事
拘留期間內為由,變相延長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及人身權利。二、刑事
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1、一般的刑事
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
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
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2、延長期限的刑事
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
逮捕,如核準則
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三、刑事
拘留的條件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
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臨時
拘留這樣的概念,臨時
拘留也不是
拘留幾天就把犯罪嫌疑人釋放了,臨時
拘留的這種情況是涉及到一起刑事案件,被兩個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介入。案發地的公安機關因為某些情況需要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先把犯罪嫌疑人被刑事
拘留了,然后公安機關之間再進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