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
拘留20天批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
拘留的條件
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
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
最后,想要向大家普及的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就是,程序法上根本沒有規定刑拘后的20天之內就必須要批捕,1到37天之內,沒超過37天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就取得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決定的話,那就說明案件的偵查情況還是比較正常的。刑拘和批捕之后的工作都是偵查,但批捕之后的偵查就相對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