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二者可以同時主張,但要符合條件才可以。
(一)
違約金:是指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時,由
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
違約行為為產生條件,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為前提。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意見,金錢數額明確具體,沒有爭議性。
3、具有懲罰性,當
合同一方沒有履行
合同義務或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就發生了
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金:是指
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
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
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具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必須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未發生的損害事實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金。
3、
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具有補償性。與
違約金不同的是,損害賠償金是以實際損失的程度作為賠償的范圍,因此在性質上是具有事后補償性的。
(一)兩者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
違約金小于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可要求
違約方在支付
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
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兩者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
違約金大于或等于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不能要求
違約方在支付
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約定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增加
違約金數額,但在請求增加
違約金后又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同時主張的,即當約定
違約金低于因
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時候,守約方沒有請求增加
違約金的情況下,可以同時主張。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在線律師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