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的情形有哪些?一、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的情形
1、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于符合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與身份有關的訴訟案件(如涉及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
管轄。
2、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經宣告失蹤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確定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訴權。
3、 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被勞動教養的人由于離開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場所接受勞動教養,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對原告來說,十分不便,法律規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4、 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正在被監禁的人,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都喪失了人身自由,脫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僅不便原告向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
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
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為有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二、如何確定刑事案件
管轄法院
1、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
管轄權。
2、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住所地。司法實踐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眾更加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群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
通常情況下,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的,但實踐中也有一些情況下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進行
管轄,而此時通常也是由基層法院來
管轄。如果你對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轄的情形還有疑問的話,您可以咨詢駐馬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