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的說法出自哪里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二、哺乳期勞動
合同到期怎么處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產假后,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
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哺乳期勞動
合同到期,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
合同,勞動
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哺乳期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
合同。三、哺乳期解除
合同怎么補償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綜上所述,勞動法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女職工,可能會面臨生育休產假的情況。在哺乳期,單位不得安排其加班也不得擅自解除
合同。單位應該提供便利條件保障其順利哺乳,等哺乳期結束后,正好勞動
合同也到期的,單位應和職工協商續簽方面的事情。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