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分割財產的
管轄法院是什么?因
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基于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
離婚后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
離婚后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
離婚時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
離婚后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
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
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
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二、解決婚后財產糾紛的方法1、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制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制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沒有規避法律、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則,該約定屬于無效。2、平均分割原則。在我國,夫妻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割時,夫妻應該平均分割財產,即一人一半。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系。在
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并將其作為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通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在社會上,相對于成年男人而言,婦女、兒童、老人處于弱者地位,因此社會有必要強調其權益的維護,順應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時代潮流。三、婚后財產糾紛
起訴依據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夫妻之間分屬兩地的這種情況很多時候是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且都不居住在一起,
離婚以后有可能更是各奔東西了。不過,無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已經
離婚了,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都只能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