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簽完后其中一方不辦
離婚證怎么辦?
一方不去辦理
離婚證的話只能到法院
起訴離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
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
離婚。
二、
離婚協議書什么時間生效?
一般說來,
離婚協議書有成立和生效兩個階段。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系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
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但是
離婚協議成立并不代表
離婚協議生效。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
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
離婚。
離婚協議只有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
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
實際上,
離婚協議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本身就是在民政局領了
離婚證之后,在此之前,雙方都還有可以反悔和協商的余地。對于另一方不到民政局辦
離婚證的這種做法,也并不能憑借
離婚協議書就申請法院直接判定解除婚姻關系,盡管自己不愿意通過司法途徑
離婚,但這種情況也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