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
合同書面通知的責任有哪些 一、不履行
合同的書面通知的法律責任:
1、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對
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單方擅自解除
合同,違反了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就其
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
合同履行地。而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
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
合同履行定地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即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
管轄。
綜上所述,不履行
合同書面通知,實際上是違反《
合同法》的相關的規定的。凡是成立的
合同,就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不履行
合同書面通知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因此,我們要嚴格遵守《
合同法》的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