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能夠按時到位,來對需要幫助的人進行救助或救援。來減輕受災人民的家庭負擔。下面,我們將會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對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以下簡稱救助
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
基金。
第三條救助
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
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
基金。救助
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
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地方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
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
基金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醫療機構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
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
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并對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
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救助
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
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按照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
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地方政府按照
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四)救助
基金孳息;(五)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六)社會捐款;(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
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
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
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
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
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
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
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
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
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
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
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綜上所述,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制定,可以有效的促進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的落實,進一步的針對疑難、逃逸、生活特別困難或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給予救助,減少或避免受害者權益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