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財產協議
離婚需要證明嗎?
l、(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二、辦理程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
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受理
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具有
管轄權;
要求
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
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
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
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
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
離婚意愿以及對
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雙方自愿
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夫妻雙方親自在
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
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
離婚條件的,填寫《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離婚證。
《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在婚姻法中規定了,當夫妻雙方出現了任何的問題后,都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來辦理
離婚手續的,那么在
離婚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
離婚和協議
離婚兩種方式,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當雙方無法通過協議方式辦理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方式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