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沒簽
合同辭職幾天能走?
單位沒有訂立
合同并沒有繳納
保險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保險并支付未簽訂
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協(xié)商不成的, 可以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者申請
勞動仲裁解決。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
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
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guī)定訂立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
三、哪些勞動
合同不能簽?
1、口頭
合同。這類
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
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fā)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jù)可查。
2、簡單
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
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jié)約束。
3、“暗箱”
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
合同。這類
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shù)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jù)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
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
合同。少數(shù)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5、雙面
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
合同,一份是合法、規(guī)范的假
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
執(zhí)行。另一份不規(guī)范、不合法的真
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
執(zhí)行。
6、“賣身”
合同。少數(shù)用人單位
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guī)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guī)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7、“生死”
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
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xiàn)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yè)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xiàn)在
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yè)。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
合同條款,一旦發(fā)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
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公司不簽
合同的這種行為就是在肆無忌憚的踐踏國家相關的法律制度,員工可以在跟公司提出簽
合同,但是被公司拒絕了的情形之下馬上就離職。如果當初沒有提出任何的要求,心甘情愿的默認了公司這樣侵犯自己權益的做法,后期突然又不跟公司打招呼就離職的話,對員工個人也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