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流產
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一、剛流產
取保候審可以辦理嗎?
剛流產
取保候審是不可以辦理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剛流產的婦女不屬于保外就醫的法定條件。
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已經被
逮捕或者應當被
逮捕的人犯是正處于流產法定休息期內的婦女,法院可以變更
逮捕為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2.在流產法定休息期結束后,法院應當撤銷或變更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決定,對需要
逮捕并且符合
逮捕條件的予以
逮捕。
二、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
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
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4)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
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三、
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規定:
關于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由于剛流產的婦女病不滿足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的條件,故而此類民事主體即使提出
取保候審的請求也是不會被受理的。我國法律規定,只有那些觸犯了刑事法律,但是觸犯的法律并不是十分嚴重的情形之下,其提出的
取保候審的請求才有可能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