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定期匯報制度的原則有哪些 一、
合同履行定期匯報制度的原則及其優點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
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
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
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于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
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
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
違約責任。
適當履行原則所要求的履行主體適當、履行標的適當、履行期限適當、履行方式適當等,將在第三節中詳述。
二、如何認識
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
合同目的實現的根本條件,也是
合同關系消滅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見,
合同的履行是
合同制度的中心內容,是民法典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終歸宿或延伸。
執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
合同雙方當事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
執行合同規定的交付,完成
合同規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況下,消極的不作為也是
合同的履行,如保密義務的
執行即是。
執行合同的義務,按
合同訂立的要求,須是全部
合同義務都應
執行,這是
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
合同義務的
執行有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允許一項一項地
執行,這是
合同的部分履行;
合同存在的客觀環境不同,有可能
合同的部分義務無法
執行,這是
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并非一致,實際中有的當事人不
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也是
合同的不履行。
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
合同已履行?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5、
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
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綜上所述,
合同履行定期匯報制度可以很好的約束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保障
合同順利的
執行下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另外,定期匯報制度,可以讓您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工作計劃,提高工作效率,來保障
合同的順利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