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有期限嗎?
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是有期限的。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傷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受害人應當在治療終結后一年內向對方主張賠償,否則過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2、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后發現的傷情為
交通事故所致。3、對于
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
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
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
交通事故,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
起訴。
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1、對于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生
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2、對于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
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生
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在治療終止或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通則》1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3、對于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
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
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
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
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
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計算。在經歷了交通道路上的重大事故之后的受害人除了要進行自己人身上的盡快治療以外,對于自己被傷害后所付出的經濟代價也是應該由對方來承擔的,而對方并不是說因為自己暫時沒有資金就可以一直拖延著受害人的賠償不給,也是應該在必要的時間里將錢全部都給受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