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的員工會面臨調崗的問題,比如從業務部調整到貿易部。調崗就會涉及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方面的變動。因為員工和單位已經簽訂過勞動
合同,那么這種
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
合同嗎?我們跟著我們來了解下這個職場小知識。一、
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
合同嗎員工調崗,重新訂立或新增補充條款從法律效力上看都是一樣的,但有的地方的勞動人事部門,可能會要求重新訂立
合同,但通常而言,勞動
合同中一般會授權用人單位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員工崗位,只要是沒有超出勞動
合同的約定,就無需另訂
合同或補充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
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二、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崗位變更屬于勞動
合同變更的內容,故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
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
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司法實踐中,在勞動
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
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于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三、勞動
合同變更時應如何維權變更勞動
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
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
合同或勞動關系中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實際生活中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書面的勞動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同時調整工資,如果有這樣的約定,那么員工應當遵守這樣的約定,單位的調崗調資行為還是有法律依據的。簽訂勞動
合同時要明確約定自己的權利義務。建議您既要及時簽訂勞動
合同,同時又要注意你所簽訂的條款內容,一旦簽訂下來,一方面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內容;但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確約定單位可以單方變更的情況下,你還是必須接受,除非是無效約定。員工在
合同內調崗,目前勞動法并沒有規定是否要重簽
合同。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如果崗位變動比較大,慎重起見,可以和單位提出重簽
合同。如果變動很小,那么可以簽一份
合同補充條款協議書。現在,你應該明白了
合同內調崗需要重新簽訂
合同嗎這個問題了吧,其實處理起來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