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有時也被成為死亡補償費,是指因他人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由造成他死亡的相關責任人給與死者家屬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由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項目構成。死亡賠償金與當地的收入水平、死者戶口性質、死者年齡等因素有關。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理訴訟的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水平來計算的。2.其中,城鎮戶口的按照當地上個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農村戶口的按照當地上個年度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死者為60周歲以上的,他的年齡每增加一歲,計算標準就減少一年;死者為75周歲以上的,計算年限為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從法律的規定上我們可以看出,影響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有幾個重要因素。除了死者的戶口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的區別外,死者所在地的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對死亡賠償金的影響也比較大。也就是說,同一個人,在經濟發達地區死亡和經濟落后地區死亡的,他的家屬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的差額就會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