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是全體中國公民的行為,對于公民的行為作出的規范以及禁止。不過,并不是所有的人觸犯刑法當中的罪名都必須要判罪坐牢,因為這還涉及到一個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在我國最簡單地限制是16周歲,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需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不予處罰的。除此之外,對于人的精神狀況也作出了一定的規定,在通俗來講,就是對于精神病人的犯罪有著不一樣的規定,主要來講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一、第一,對于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人。1.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人,也就是在精神醫學方面被認定為完全精神病人的人。此類人對于自己的行為是沒有任何的認知能力,對于外界的環境變化也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此時是屬一個相對來講比較瘋癲,比較危險的狀態。2.我國對于這類人的認定是不認為這種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他們的地位是與未成年人一樣的,對于自己的行為可以不用負責任,如果犯罪的話,也不需要被判處坐牢。二、第二,人是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只是間歇性的損失。1.這類人在精神醫學上面是不會被完全認定為精神病人的,因為在一定的期間之內,他們的精神是完全正常的,與正常人并沒有什么區別。所以此時如果這類人犯罪的話,必須要做出區分他犯罪時候的精神狀態是屬于正常還是不正常。2.如果是在正常的情況下犯罪,那么此時他與普通人沒有什么區別,該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很有可能會坐牢,不過如果在犯罪的時候,他的精神狀態是不正常的,屬于犯病狀態的話,那么此時就相當于一個完全的精神病人,就不會坐牢了。三、第三,人是沒有完全喪失辨認能力以及可以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1.對于這類人來想她們的思想和行為于普通人并沒有什么區別,只不過在認識能力方面稍差一點,控制自己行為的方面稍差一點而已,但是也并沒有達到刑法上不會判刑的那種程度,所以在他們犯罪的時候屬于一個正常人,應當按照正常人的標準去判斷,也就是說會按照正常的
量刑標準。2.對于精神病人犯罪時候精神狀態的認定是比較復雜的,所以必須通過專業的
醫療機構和認定部門的認證才可以。如果可以拿出之前的
醫療診斷證明來證明是一個完全的精神病人的話,那就不需要對于當時的行為來進行認定了。?所以綜上,我們可以看到精神病人犯罪到底會不會坐牢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看的。從精神病人本身的狀態來看,以及在犯罪當時他的狀態來看,如果符合我國刑法的免于坐牢的標準的話就不需要,不過如果與正常人沒有什么區別的話就是需要的。在具體的認定過程當中,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拿出明確的證據來,以避免有些人利用這個條款來為自己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