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變更
合同是否有效? 一、默示變更
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民法典不承認
合同的默示變更。所以默示變更
合同的方式如果對方不承認,是無效的。
合同內容變更是指
合同主體保持不變,在保留原
合同實質內容基礎上[同一性],使
合同內容[
合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
單方面 修改或篡改
合同,對原
合同不產生法律效應,修改無效,原部分保持效力。惡意修改導致損失的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
合同變更的基礎
原已存在有效[已成立/生效]
合同。
三、
合同變更的途徑
1、合意變更:指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合同。
(1)以新
合同變更原
合同(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規定。
2、單方行使變更權[形成權]的變更。
(1)須有法律直接規定;
(2)須將變更的事實通知相對人;
(3)一般以損害賠償為對價。
四、
合同變更的效力:
1、
合同變更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原
合同關系局部調整/相對消滅。
2、
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五、提示
合同當事人在已有一份
合同的基礎上又重新訂立了一份部分內容重合的
合同,只能夠依據訂立后一個
合同的目的來判斷該行為的性質,從而確定前一個
合同關系是否已經終止:
1、重復訂立
合同是為了重申
合同內容:
(1) 名為兩份
合同,實質上只形成一個
合同關系;
(2) 前一份
合同的效力不受后一份
合同的拘束。
2、重復訂立
合同是為了變更
合同:
(1) 我國民法典不承認
合同的漠視變更;
(2) 如果認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協商終止了前一份
合同,前一份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消滅。
3、重復訂立
合同是為了
合同的更改(債務更替/債務更新)。
使用默示變更
合同的方式是建立在雙方都明確同意更改的情況下,這份
合同更改過的內容才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同意,那么擅自更改的內容無效,更改方做的是無用功,所以想要更改
合同最好的方式是與
合同的另一方進行交流討論,最后再決定是否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