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被害人諒解書可以緩刑嗎?對于刑事諒解書,雖然當事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但人民法院并不會因此而判處緩刑。另外,如果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處緩刑。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緩刑程序:應規范提出緩刑建議之程序緩刑是我國刑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實踐中,緩刑適用在整個刑罰適用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否適用緩刑直接關系到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剝奪與否,也關系到能否更好地促進輕微刑事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因此,檢察機關提出恰當的緩刑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立法的不完善和過于抽象,存在緩刑建議質量不高、隨意提起和不規范提起的現象。筆者認為,應規范提出緩刑建議程序,充分發揮檢察的法律監督職能,重點把握以下幾點:1、加強緩刑適用條件審查。刑法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還應進一步細化審查標準,該緩則緩,保障犯罪人合法權益,如犯罪分子屬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或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或坦白交代積極退贓,且犯罪情節較輕,應當提起緩刑建議。對暴力性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二次以上
拘留治安處罰但不構成累犯的一般不應提起緩刑建議。2、規范緩刑建議的內容。明確的緩刑建議內容,對于刑事自由裁量權具有較強的約束力。檢察機關不僅應提出緩刑的建議,還應當提出明確的緩刑考察期間,且考察期間幅度不宜過寬,否則
量刑建議的功效將打折扣。另外,緩刑建議應加強說理,從事實和法律進行多方面的論證,既有助于推動
量刑辯論的針對性,也有助于強化
量刑裁判的正當性。3、規范緩刑建議審批程序。筆者認為,對于緩刑建議應區分應當提起、可以提起和是否提起爭議較大三種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審批程序。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不具有危害性應當提起緩刑建議的,主訴檢察官可在授權范圍內提出,如公訴部門負責人有不同意見的,報分管檢察長批準。對暴力性犯罪,曾受過勞動教養等一般不予提起緩刑建議,但由于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提起緩刑建議社會效果較好的,由承辦檢察官提出建議,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于是否提起緩刑建議存在較大爭議的,必須經部門討論后,報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確保緩刑建議的正確提出對于是否判決緩刑和是否有被害人的諒解書關系并不大。如果是有被害人的諒解書的話可以在
量刑的時候進行減少。如果需要判處緩刑的話首先是犯罪較輕,或者身體本身是患有相關疾病的患者是可以判處相關緩刑的,跟諒解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