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規定職務侵占罪是親告罪嗎
一、刑法中規定職務侵占罪是親告罪嗎?
職務侵占不是親告罪,是公訴案件。侵占罪和職務侵占罪是完全不一樣的兩種犯罪,侵占罪是最純粹的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職務侵占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公訴案件。新刑法職務侵占罪的
量刑標準: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在
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在
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
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
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
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親告罪的概念
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訴權的個人的控告作為必要條件的犯罪。特點是與公共利益無直接聯系,是否追訴,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關的人自由決定。因為有的危害行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
起訴訟,那么就沒有處罰的必要。但是,如果對于某些危害行為是否提起刑事訴訟完全并且只能由被害人和其他相關人私人的意思決定,就可能不會很好地發揮刑事司法的作用,有悖于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各國刑法對親告罪的自訴權一般都有一些限制性規定。中國刑法規定,對于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職務侵占罪和侵占罪原本就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侵占罪屬于親告罪,但職務侵占罪并不是親告罪,公檢法機關在發現類似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案例之后,都會主動介入偵查的。對職務侵占罪的
量刑也是取決于對方侵占的數額的,侵占數額越大,
量刑基準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