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標準是什么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標準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批準
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二、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程序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
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未被
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于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
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2)于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
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
逮捕案件,發現應當
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準
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準
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
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
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申請批捕的,其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才行。批捕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人們的權利不受侵害,同時對于防止發生危害社會的事件出現。在滿足批捕條件下,向檢察院申請嫌疑人批捕,按照流程即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