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階段能見被害人嗎?
審查
起訴階段,只有律師可以見被害人。審查
起訴階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
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
起訴機關
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仍然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
起訴階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
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復印涉案的鑒定技術材料、
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
起訴。不予
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
起訴階段與審查
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5、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和法律維權輔導,保證其健康積極的面對現實,迎接挑戰。
6、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屬溝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親情信息,安撫情緒,保障基本需求。
7、嚴防發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的事情發生或者繼續,代理申訴控告不法辦案人員。
二、辯護可以行使的權力
1、辯護律師有權閱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
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
拘留證、批準
逮捕決定書、
逮捕決定書,
逮捕證,搜查證、
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
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
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并說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
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訴訟案件到了審查
起訴階段,都需要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對本方當事人進行合法的司法辯護,這時只有律師才可以見到被害人,可以對被害人的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律師可以起到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緩沖作用,以達到很好的調查取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