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全財產分配順序是什么?
保全財產分配的順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順序。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
執行人申請
執行,各債權人對
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
執行法院采取
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雖然當事人在法院中申請
保全了財產
保全,但其債權仍屬于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在被
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
執行所得價款扣除
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
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
執行程序開始后,被
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
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
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
執行中,
執行所得價款扣除
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
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
執行。二、擴展資料:1、《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
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
保全所遭受的損失。2、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
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
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
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發生了財產上的經濟糾紛后若是在法庭上出現了多個索要財物分配的人,法院肯定會根據其中當事人的申請將這部分需要分配的財產進行
保全以免被告人私下進行違法的處理的,在
保全過后經過債務人的申請和實際的情況法院會在判決書當中給出分配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