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么要求男方賠償
離婚時女方一般會向男方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時可以要求索賠的條件大質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幾種情況可以構成過錯
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
離婚并索要賠償,但是賠償金額不能高于五萬元。二、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的條件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
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
離婚(與
離婚無因果關系)亦視為無過錯。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
離婚過錯。3、該過錯須與
離婚有因果關系,即該過錯導致
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
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
離婚與訴訟
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
離婚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
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
離婚后不得另行主張;訴訟
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
離婚,但法院判決
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后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若該過錯在
離婚后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于該過錯與
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三、
離婚補償的條件和方式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適用
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因為,在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
離婚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
離婚時就可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間味著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即要求一方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貢獻。
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
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為私法,這種補償請求權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為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并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無權享有。4、
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
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
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
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
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綜上所述,
離婚的時候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為導致
離婚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
離婚賠償的,當然這個是誰主張誰舉證,申請
離婚賠償也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這樣法院在審理過錯中才會確定是否應當作出賠償以及怎樣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