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營養費按幾天算一般可以參照司法鑒定對營養期的鑒定,也可以根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受害人出院后,傷情穩定后,可以到司法鑒定機構,做三期鑒定,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對三期確定后可以根據標準計算出營養費,沒有做鑒定的,可以根據醫囑,建議修養日期。二、賠償
交通事故營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
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
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采信,因為
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于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
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
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
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對于
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
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2、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鑒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鑒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3、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
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鑒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如果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
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
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
交通事故中營養費的賠償期限并不是固定的,因為要結合傷者的受傷情況確定,一般是根據
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而能夠主張營養費賠償的也只是部分情況,不是只要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就一定能要求賠償營養費。一般對于年老體弱受傷較重的人、不能正常進食的人等等,才可以主張營養費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