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的起始時間怎么確定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于治安
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0]8號),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
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
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
執行治安
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
執行治安
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
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二、行政
拘留的特點(1)行政
拘留是一種嚴厲的
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
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2)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3)行政
拘留不同于司法
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4)行政
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5)行政
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行政
拘留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
執行治安
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
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并且,在決定行政
拘留前的羈押期間要予以折抵,一日折抵一日。行政
拘留其實也就是我們說的治安
拘留,這主要是對一些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若是違法行為嚴重到構成刑事犯罪的話,那么格外還需要對行為人追究形式方面的責任。關于行政
拘留的起始時間,一般是從被決定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而在處罰期限屆滿的第二日才會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