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怎樣的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
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
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
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
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產。(具體有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兩種情況)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責令限期改正。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
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后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后,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請審查。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
管轄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
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
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于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并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
起訴,即仍按一級復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簡而言之,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也只是針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而這里面包括的具體情形就比較多了,如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等等。而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時候,一般是由上一級的稅務機關進行
管轄。